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12 编辑: 分享到:

  为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范招标工作流程,充分体现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标工作机构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投资计划的副总担任,成员有公司班子成员,企发部、投资计划部、审计部、工程部、财务部部长,法律顾问。根据招标内容,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投资计划部、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招标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投资计划部部长担任。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公司,审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审核预算,研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审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审定合同。

  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邀请报价形式推荐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公司、施工、监理、设计、咨询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预算编制或委托预算编制、复核预算、审查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审查合同、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备案。

  第二条 招标范围

  公司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必须依法招标以外的项目,按照邀请报价形式确定相关单位。

  第三条 招标准备

  (一)招标条件

  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由投资计划部完善项目审批手续,落实招标条件。

  (二)制定招标项目要求

  由提出招标项目的部门,书面提出项目招标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质量、数量等详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提出项目标段的划分。

  (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由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行业和专业类型,以邀请报价的方式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四)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当采用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招标方式时,由工作小组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工作小组以邀请报价的方式推荐造价咨询公司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定额编制;

  2.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

  3.密封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保密至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时发布。

  第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包括的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资格预审(或投标)报名条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资格预审,工作小组代表招标人履行招标人职责,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资格预审程序:

  1.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告;

  2.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6.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7.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后审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 招标文件

  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与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邀请招标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事先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并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发售招标文件

  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时间、地点,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 组织现场考察

  组织现场考察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工作小组配合,根据《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标前会(答疑会)

  标前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工作小组参与。

  (一)根据《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时间、地点,组织举行标前会。

  (二)标前会主要内容:招标人对工程的重点、难点进行介绍;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注意事项进行强调;对合同专用条款的重点进行阐述;针对投标人在会上提出的有关投标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一条 《补遗书》

  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工作小组配合,针对投标人在标前会上提出的质疑、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的问题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做出)的澄清或修改,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给予各投标人答复,投标人必须以传真或书面的方式给予确认,《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做好接收记录并封存。

  第十三条 开标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会,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公司代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洋浦监察局、投标人授权代表等参加。

  第十四条 评标

  (一)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五条 中标

  (一)公示

  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工作小组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公司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具体步骤如下:

  (一)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澄清,特别针对不平衡报价的调价尤为重要;

  (三)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四)财务部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退还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督、审查

  公司审计部、管委会监察局对上述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邀请报价

  (一)邀请报价范围

  1.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1)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项目前期立项、可研、专题报告等支持性文件的编制。

  (二)对满足邀请报价条件的项目,由工作小组提出项目采用邀请报价或招标的方式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三)邀请报价

  1.由工作小组按照项目相关要求,从公司信息库中选择3家以上(含3家)单位,对公司信息库中没有符合要求的单位或对单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工作小组直接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报价,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3家。投资计划部应及时邀请上述单位加入公司信息库。对管委会或公司安排的属于必须立即实施的工作,由工作小组采取议价形式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2.由工作小组向选定的单位发出邀请报价函,邀请报价函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委托内容、报价要求、密封要求、截止时间要求、评标办法、相关资料要求等关键内容。

  3.工作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单位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一般情况下,被推荐单位应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单位。

  4.对直接采用议价形式或邀请报价后需再进行议价的,由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议价。

  第十九条 由建设公司负责代建的项目,由建设公司按照工作小组的职责完成相关工作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报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以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项目实施相关单位信息库暂行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相关单位信息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邀请报价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计划部具体负责信息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可研、专题报告等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投资计划部通过有关媒体或其他途径对外发布邀请加入公司信息库的信息,也可直接邀请有关单位加入。公司员工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加入信息库。

  第五条 申请加入公司信息库的单位需向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信息等相关资料。投资计划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录入信息库。如无明显理由,不得随意删除已录单位信息。

  第六条 投资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的性质和资质条件,按照前期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公司等分类对申请单位进行分类录入。

  第七条 投资计划部应派专人负责信息库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备份等管理工作,并定期将信息库成员名单报公司备案。对信息库成员提供的纸质资料应归档保管。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取消成员资格,情况严重者将永久进入公司信息库:

  (一)对公司邀请报价3次以上不报价或报价内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公司的项目中违反合同规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单位自身的原因,已经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四)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况。

  对拟取消信息库成员资格的,由提出部门将取消单位名称及取消理由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取消并告知被取消单位,其中由于第(一)(二)原因被取消的,在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申请加入信息库。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加入信息库的,由投资计划部负责审核。

  第九条 投资计划部应根据信息库成员数量和专业的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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